风险提示
员工主动申请离职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但公司是否能在三十天未到时让员工离开,广东、上海等地区判例普遍认为这个期间是让公司有充分时间弥补岗位空缺,故公司有用工自主权,可以让员工提前离开。但实务中仍存在少数观点,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员工择业的时间,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正确处理员工离职的情形呢?我们建议:
1、书面与员工明确实际最后工作日
企业应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离职确认书等,与员工明确实际最后工作日。书面确认不仅能留存有效证据,也能让双方对离职时间形成清晰共识,避免后续因离职时间产生分歧和纠纷,让离职流程的时间节点得到明确界定。
2、需要提前离职日期的,工资结算至实际离职日
当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要求员工提前离职时,应当将工资结算至员工实际离职日。另外,我们建议公司可以要求员工离职时签署《员工离职交接表》,详细列明财务部薪资结算、行政部办公用品归还、业务部门工作对接等各环节的交接情况,清晰标注离职日期、止薪日期等。
3、需要延迟离职日期的,及时与员工协商
若因找不到工作接替者等原因,企业需要延迟员工离职日期,应及时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协商过程中,尊重员工意愿是关键,只有在员工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达成延迟离职的共识。即便员工不同意延迟,企业也应明确,30 日期满后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切不可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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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